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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周書玲被 告 黃翠屏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 年度附民字第21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妯娌,被告因發現其夫家成員於聊天群組內對被告有所批評,即於109 年1 月19日、20日,至訴外人即原告之女許毓芸於臉書所發布之公開動態消息下方留言叫囂,並因不滿原告規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發布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留言,具體指摘原告與有婦之夫交往、出遊,而勾搭別人丈夫等莫須有指控內容,使包含許毓芸及其同學等不特定人共見共聞,是被告公開傳述關於原告私德之不實事項,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因此受盡煎熬,精神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於臉書上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以臉書申設暱稱「黃翠屏」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 週。(三)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發布如附表一所示留言,但並未侵害到原告名譽,伊沒有到原告臉書主動攻擊原告,只是在許毓芸社團內和其他學生討論台獨,是原告先批判伊是污染社會的是非之人,還說伊對小孩家暴,伊才會回應說伊沒有勾搭別人丈夫,伊沒有說原告是小三,也沒有說原告有婚外情,伊當年還去幫原告談判,伊只是在陳述自己的經歷及感覺等語,且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於許毓芸所發布之臉書公開貼文下方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留言等情,業據提出臉書截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度偵續字第214 號、起訴書為證(參附民卷第11至2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因本件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易字第3132號判決被告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40日在案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復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3至25頁),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行為人如因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應成立侵權行為。又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 號判決參照)。又個人基於言論自由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涉及個人私德者,必須其內容具有「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倘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留言中,「自己管理好言行舉止別被別人正宮老婆行為抓猴才是王道還叫我刪除你們fb出遊照片,我可是很小心沒勾搭別人結婚丈夫過,感恩妳啊!很小心交往慎選對象剔除妳遠離無緣離婚的小嬸,家醜不可外揚中!」、「再說下去全部家醜都外洩漏出去,見笑事情我們要低調再低調知道沒???」、「大家都知道妳婚姻交友事實勝於雄辯?」、「許家沒有我強大捍衛自己早就學他們各自爬自己牆了」、「別在這裡假清高沒沾葷離婚搞到不愉快我說都是事實要我說謊簡直造謠生事! 我絕對是正義之士不然當初不會香蕉新樂園幫妳跟有婦之夫對方談判,再挖下去可能妳兒女無地自容讓別人看笑話而已」等言語,客觀上均足使瀏覽許毓芸公開貼文下方留言之不特定人認被告具體指述原告與有婦之夫發展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之不正常關係、破壞他人婚姻生活之幸福圓滿,係介入他人婚姻關係之第三者,原告之社會評價顯將因此受有貶損,而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此部分均屬原告個人私生活事項,與社會上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無關,縱使將之呈現在公眾下,亦無助於公共利益增進,顯非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所言是否與事實相符即非所問,是被告辯解尚無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三)再按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原告為二技畢業,擔任公司課長,有2 名子女均於大學就讀,名下有房屋1 棟、土地1 筆、汽車1 輛及投資多筆;被告二技畢業,經濟狀況小康,從事餐飲業,2 名子女中1 人尚未成年,名下有汽車1輛等情,業據原告於本院及被告於前開刑事案件審理中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被告僅因於臉書上與原告有所爭執,竟恣意利用無遠弗屆之網路,接續散布如附表一所示留言,情節非輕,佐以被告留言之動機、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 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至原告雖因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留言而受有名譽損害,惟參諸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內容,刊登為期1 週,與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手段相較,已逾越必要程度,顯非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且反將使更多數不相干之他人知悉兩造間之糾紛,如此不僅未必能回復原告之名譽,反可能造成對原告再次之傷害,實非全然有益於原告名譽之回復,是本院審酌認被告以金錢賠償應即足以填補原告名譽上之損害,尚無於臉書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是原告請求被告於臉書網站以其帳號刊登1 週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部分,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五)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又未約定利率,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 月7 日(參附民卷第5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裁判費,且兩造於訴訟程序中,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併為訴訟費用之諭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附表一:(時間:民國)┌─┬───────┬─────────────────────┐│編│ 時間 │ 刊登內容 ││號│ │ │├─┼───────┼─────────────────────┤│1 │109年1月19日下│周書玲許大姐姐小時候跟我開車載你們出門高雄││ │午4時23分許 │台南頂嘴行為妳當面甩巴掌嘴巴事件義大世界眼││ │ │見為憑,別替女兒睜眼說瞎話年紀老化可憐!,││ │ │該出頭也不是這時候吧?自己管理好言行舉止別││ │ │被別人正宮老婆行為抓猴才是王道還叫我刪除你││ │ │們fb出遊照片,我可是很小心沒勾搭別人結婚丈││ │ │夫過,感恩妳啊!很小心交往慎選對象剔除妳遠 ││ │ │離無緣離婚的小嬸,家醜不可外揚中! │├─┼───────┼─────────────────────┤│2 │109年1月19日下│周書玲再說下去全部家醜都外洩漏出去,見笑事││ │午4時45分許 │情我們要低調再低調知道沒??? ││ │ │待會兒許志豪爸爸又跳出來顯示妳們團結恩愛了││ │ │,奇怪不是離婚很久從沒給孩子生活費跟學費妳││ │ │早就氣瘋了嗎?早不來往各自有交往人,我們這││ │ │群朋友還是閃遠遠遠比較安全太亂了家庭關係,││ │ │難怪她個性偏激,暈倒暈倒再暈倒,這就是你們││ │ │夫妻講的愛教育餒,太搞笑了吧!其實也是呼巴││ │ │掌教育自省自我行為再論別人吧?大家都知道妳││ │ │婚姻交友事實勝於雄辯?難怪朋友們沒有人再跟││ │ │妳聯系(按:應為「繫」之誤)出遊了,閃閃閃││ │ │!捍衛我權利許家我決不離婚了,偷偷跟妳說啊││ │ │?因為許家妳覺得沒出息兄弟兩人老公們分到錢││ │ │保險金每個人有600萬現金房產餒,熬出頭了我 ││ │ │ya!!!!!兒子阿我們阿爸有靠金山! ││ │ │趕快歸隊吧周書玲,哈哈 │├─┼───────┼─────────────────────┤│3 │109年1月19日下│離婚只是互相不愛,有對方各自交往,我覺得錯││ │午5時32分許 │的人要退位才能遇到對的人,祝福他們由一對怨││ │ │偶變成兩對佳偶這也是社會磨練,所以我們獻上││ │ │祝福知道沒?如果互相綁住不愛感情才是惡緣!││ │ │你們要注意婚姻感情本來就是人生過程,任何修││ │ │煉看自己智慧了,記得不交惡好聚好散別離婚還││ │ │憎恨對方實在不可取!阿姨身邊人都快離光好險││ │ │我們有家產萬貫中沒離掉!哈哈,阿彌陀佛善哉││ │ │!善哉!許家沒有我強大捍衛自己早就學他們各││ │ │自爬自己牆了雖然很想腿太短了啦!,哈哈佛不 ││ │ │可說也! │├─┼───────┼─────────────────────┤│4 │109年1月19日晚│周書玲花開勿語,自清者就不會有多是非,網路││ │間7時45分許 │流言可能請妳女兒自重自保比較重要吧!誰先攻││ │ │擊正義自在人心,別在這裡假清高沒沾葷離婚搞││ │ │到不愉快我說都是事實要我說謊簡直造謠生事! ││ │ │我絕對是正義之士不然當初不會香蕉新樂園幫妳││ │ │跟有婦之夫對方談判,再挖下去可能妳兒女無地││ │ │自容讓別人看笑話而已,別被以前出遊輕旅行夥││ │ │伴看輕妳吧!因為遨遊天際我們都是抬得起頭胸││ │ │懷大志~同愛好者只能避妳遠遠遠之! │└─┴───────┴─────────────────────┘附表二:道歉啟事:

本人黃翠屏於姪女許毓芸之臉書網頁上,自詡「正義之士」,透過臉書留言散播多則不實言論,致造成周書玲女士及其家屬名譽與實質上的傷害及損失。

今承蒙周書玲女士寬大為懷,網開一面,達成和解。

本人特此向周書玲女士致上十二萬分之歉意,並於此鄭重澄清有關網路上對於周書玲女士有詆毀之語言或情事,均屬無稽之談,為子虛烏有,夸誕不經之詞。

對於本人的言論,本人非常自責與愧疚,貪圖一時口舌之快,犯下此錯誤嚴重損及周書玲女士之名譽。本人深感後悔,特此公開道歉並保證日後決不再犯此類錯誤。

若不然,本人願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本人從今而後要做一位發言謹慎的人,引此事件為戒,不妄言,不散播不實言論,否則將身敗名裂。

此致 周書玲女士道歉人:黃翠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