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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 訴 人 游承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裁判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