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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 告 潘鉅豐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洪文忠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