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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 告 洪茂田

洪力元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被 告 洪德明

洪添勳洪德榮洪秋堂

洪秋栢

洪籐

洪樹欉洪清森洪瑞同洪錦松洪德松洪志杰洪大森洪火源洪炳煌洪昌宏洪昆聖

洪國田洪清福洪銘森洪銘忠洪朝鋸洪朝宗洪友雄洪榮宗洪清泉(即洪錦涼之承受訴訟人)

洪清輝(即洪錦涼之承受訴訟人)

洪淑雲(即洪錦涼之承受訴訟人)

洪淑英(即洪錦涼之承受訴訟人)

張洪秋不(即洪錦涼之承受訴訟人)

洪淑珍(即洪錦涼之承受訴訟人)

洪宥婕(即洪錦涼之承受訴訟人)

洪永祿洪永春洪文財洪阿芳洪樟輝(即洪辰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經緯(即洪辰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彥年(即洪辰強之承受訴訟人)

洪振東(即洪辰強之承受訴訟人)

洪雯琪(即洪辰強之承受訴訟人)

洪志銘洪志偉洪清標洪信義洪德旺(即洪木聯之承受訴訟人)

洪德林(即洪木聯之承受訴訟人)

洪阡珊(即洪木聯之承受訴訟人)

洪清松(即洪錦源之承受訴訟人)

洪建多(即洪崇焜之承受訴訟人)

洪建生(即洪崇焜之承受訴訟人)

洪育東(即洪達夫之承受訴訟人)

洪育祥(即洪達夫之承受訴訟人)

洪水木(即洪錦標之承受訴訟人)

洪樹林洪振國(即洪木來之承受訴訟人)

洪振奎(即洪木來之承受訴訟人)

洪振堯(即洪木來之承受訴訟人)

洪振富(即洪木來之承受訴訟人)

彭俊豪(即洪木來之承受訴訟人)

彭湘瑜(即洪木來之承受訴訟人)

洪鳳偵(即洪木來之承受訴訟人)

洪鳳凰(即洪木來之承受訴訟人)上6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複 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三)6倒數第3行關於「第51至351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51至405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裁判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