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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95號上 訴 人 可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群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7,829元(遲延利息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