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98號上 訴 人 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訴字第1498號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8,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