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605號原 告 陳重威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被 告 吳婕愉
廖倍儀劉苡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劉苡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劉苡蔙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言論刪除。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劉苡蔙負擔百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劉苡蔙如以新臺幣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4、5、7項為「被告吳婕愉應將如附表一所示言論刪除」、「被告廖倍儀應將如附表二所示言論刪除」、「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長7公分、寬4公分版面刊登如附表四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見本院卷㈠第11至13頁);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上開聲明為「吳婕愉應將如附表一編號2、7至14、17、18所示言論刪除」、「廖倍儀應將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言論刪除」、「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長7公分、寬4公分版面刊登如附表四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見本院卷㈡第1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經營之動物醫院前因收治訴外人董育嘉、張綵庭所飼養之寵物發生醫療爭議(下稱系爭醫療糾紛),董育嘉、張綵庭並誣指原告未告知麻醉風險、拒絕提供收據及監視器畫面。詎被告見董育嘉在臉書社交軟體(下稱臉書)上之不實言論,竟心生不滿,基於侵害原告人格、名譽之故意,為下列行為:㈠吳婕愉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臉書以暱稱「吾致箴」、「Earnest Goodwin」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㈡廖倍儀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臉書以暱稱「Ingrid Liao」、「五喵賠錢日常」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㈢被告劉苡蔙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臉書以暱稱「PiPi Liu」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三所示言論。被告以前開方式傳述、指摘足以毀損原告人格、名譽之事,已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條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刪除毀損原告人格、名譽之言論及刊登道歉聲明。並聲明:㈠吳婕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廖倍儀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劉苡蔙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吳婕愉應將如附表一編號2、7至14、17、18所示言論刪除。㈤廖倍儀應將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言論刪除。㈥劉苡蔙應將如附表三所示言論刪除。㈦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長7公分、寬4公分版面刊登如附表四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㈧被告應將前項道歉聲明全文,翻拍並張貼至臉書社團「靠杯獸醫」、「全台獸醫院。評價。爆料。討論版」各7日。
三、被告答辯:㈠吳婕愉部分:獸醫之醫療行為是可受公評之事,其僅係根據
董育嘉發表之言論及原告刊登在臉書上之研習認證廣告為合理評論及事實陳述,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意思。又原告雖於前開廣告不斷強調原告有於美國賓州大學獸醫院接受完整獸醫牙科訓練,並取得認證,然原告實際上僅有到美國賓州大學獸醫院短期參訪,並未接受完整訓練,是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此外,縱認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有理由,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亦過高,應予酌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廖倍儀部分:獸醫之醫療行為是可受公評之事,其僅係根據
新聞報導與網路訊息表達意見,並無侵害原告權利之意思。又原告經營之動物醫院之評價並未受其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影響,顯見原告之名譽並未受損。此外,縱認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有理由,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亦過高,應予酌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劉苡蔙部分:其並未指稱「垃圾獸醫」是指原告,且其係因
相信董育嘉所言屬實,基於支持弱勢飼主之立場,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故其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意思,行為亦無不法。又原告經營之動物醫院之評價並未受其發表如附表三所示言論影響,顯見原告之名譽並未受損。此外,縱認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有理由,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亦過高,應予酌減,且原告請求其刊登如附表四所示道歉聲明應無必要。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87至88頁):
1.吳婕愉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臉書以暱稱「吾致箴」、「Earnest Goodwin」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
2.廖倍儀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臉書以暱稱「Ingrid Lia-o」、「五喵賠錢日常」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
3.劉苡蔙有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臉書以暱稱「PiPi Liu」之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三所示言論。
4.原告前對吳婕愉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5797號),原告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原告再議之聲請(案號: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60號)。
5.原告前對劉苡蔙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4226號),並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75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
㈡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88頁):
1.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是否有據?被告抗辯前開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應予酌減,有無理由?
2.原告依民法第18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聲明第4至6項所示言論刪除,是否有據?
3.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作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吳
婕愉、廖倍儀賠償精神慰撫金、刊登如附表四所示道歉聲明,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吳婕愉、廖倍儀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2、7至14、17、18所示言論、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言論刪除,為無理由:
1.原告主張吳婕愉、廖倍儀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已侵害原告人格及名譽等語,為吳婕愉、廖倍儀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前於其所經營之哈囉彼得動物醫院公開網站刊登「全台唯一接受完整獸醫牙科及人醫牙科訓練的台灣獸醫師」、「全台唯一取得賓州大學獸醫院(PennVet)小動物牙科及口腔外科認證,也是全台唯一接受完整獸醫牙科及人醫牙科訓練的台灣獸醫師」等文字,及美國賓州大學授予原告之證書,有網站畫面截圖附卷可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51至53、125至133頁、109年度偵字第15797號卷第14至17頁),是原告既為招攬哈囉彼得動物醫院之客源,主動將其接受獸醫、人醫相關訓練取得之證書刊登於公開網站供不特定人閱覽,並附加廣告敘述,則其前開刊登內容,顯足影響不特定人至該院消費之意願,且涉及多數人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又原告前與董育嘉、張綵庭發生系爭醫療糾紛,業經TVBS新聞及東森新聞以「狗麻醉亡求償」、「愛犬休克飼主控醫」等題報導,有新聞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39頁),是系爭醫療糾紛既經新聞媒體報導,而其責任歸屬,復攸關外界對於哈囉彼得動物醫院服務品質之評價,則系爭醫療糾紛應為「可受公評之事」,亦堪認定。
2.吳婕愉、廖倍儀前分別於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時間,在臉書公開發表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言論,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1至2項)。惟原告於哈囉彼得動物醫院刊登之證書、廣告敘述及系爭醫療糾紛,均屬可受公評之事,業如前述。而由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言論觀之,固可知吳婕愉、廖倍儀對於系爭醫療糾紛發生後原告無法提供醫院監視器錄影畫面及醫療費用收據之原因有所質疑,且吳婕愉另指摘原告自稱經過完整獸醫、人醫牙科訓練之廣告敘述應屬不實。然觀諸原告於哈囉彼得動物醫院刊登之美國賓州大學證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52號卷第51頁),其上僅記載原告於105年10月17至21日在美國賓州大學完成牙科及口腔外科服務之見習(has completed an observation
of the Dentistry and Oral Surgery Service),則吳婕愉對於原告是否確曾接受完整之獸醫、人醫牙科訓練一節有所懷疑,尚非無憑。又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評論,本依個人主觀價值判斷而有正、負面之分,衡諸吳婕愉、廖倍儀所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均係其等依個人所見所聞及過往經驗,根據主觀想法及認知對原告所為價值判斷之意見評論,並未流於謾罵,亦未針對原告個人為人身攻擊之詞,且原告前就吳婕愉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之行為,對吳婕愉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5797號),原告聲請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原告再議之聲請(案號: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60號),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開說明,堪認吳婕愉、廖倍儀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評論,並未侵害原告之人格或名譽,縱使其等評論內容所用措辭較為激烈,而使原告感到不快,亦難認已逾越合理範圍或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從而,吳婕愉、廖倍儀發表如附表
一、二所示言論,既未侵害原告之人格或名譽,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吳婕愉、廖倍儀賠償精神慰撫金、刊登如附表四所示道歉聲明,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吳婕愉、廖倍儀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2、7至14、17、18所示言論、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言論刪除,即屬無據。
㈢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劉苡蔙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元,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劉苡蔙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言論刪除,為有理由:
1.劉苡蔙前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臉書公開發表如附表三所示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3項),且原告於哈囉彼得動物醫院刊登之證書、廣告敘述及系爭醫療糾紛,均屬可受公評之事,業如前述。由如附表三所示言論觀之,其中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言論,僅係劉苡蔙依個人所見所聞及過往經驗,根據主觀想法及認知對原告所為價值判斷之意見評論,並未流於謾罵,亦未針對原告個人為人身攻擊之詞,依前開說明,尚難認有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惟劉苡蔙發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言論(即於董育嘉個人臉書下留言「垃圾獸醫(圖像及文字)」等語),係單純指涉原告人格敗壞,且原告前就劉苡蔙發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言論之行為,對劉苡蔙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4226號),並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75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劉苡蔙犯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確定,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劉苡蔙發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言論,主觀上應有損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客觀上亦足使原告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
2.劉苡蔙固辯稱其發表垃圾獸醫之圖像及文字,並非針對原告,且原告經營之哈囉彼得動物醫院聲譽並未因此而受影響等語。惟查,系爭醫療糾紛業經新聞報導而成為可受公評之事,已如前述,則劉苡蔙於董育嘉就系爭醫療糾紛發表意見之貼文下方留言垃圾獸醫之圖像及文字,已足特定其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且前開圖像、文字客觀上亦足使閱覽者對於原告之形象產生負面觀感,是劉苡蔙前開所辯,即難採取。
3.按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劉苡蔙公開發表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言論,致原告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原告自得請求劉苡蔙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言論刪除,並賠償慰撫金。經衡酌原告、劉苡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審酌原告自述學歷係碩士畢業,職業為獸醫,月薪約20萬元(見本院卷㈡第13頁),及劉苡蔙自述學歷係大學畢業,從事行政工作,月薪約3萬多元,須扶養父母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74頁),及前述加害及受害情形等,堪認本件原告請求劉苡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5,000元為適當。
4.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劉苡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依前開規定,應自原告催告請求劉苡蔙負損害賠償責任即起訴狀繕本送達劉苡蔙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0年6月23日送達劉苡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35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劉苡蔙給付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5.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命劉苡蔙於報紙、臉書刊登如附表四所示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然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劉苡蔙前開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以金錢賠償原告,客觀上應已足使原告之損害獲得填補,且本判決及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751號簡易判決於判決後即已公告,任何人均得上網連結查詢、閱覽或引用,而足達到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則原告請求命劉苡蔙於報紙及臉書刊登如附表四所示道歉啟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劉苡蔙給付5,000元,及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劉苡蔙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鄭百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附表一(原告主張吳婕愉部分之侵權行為事實):
編號 時間 方式 言論內容 1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分享文章 如果醫生早就說心臟會造成麻醉致死,我就會馬上去照心臟超音波。 2 108年9月15日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公開留言 賓大獸醫院就只是認他五天參訪之旅! 3 108年9月底至10月初間某時 於原告醫院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留言 去看看他所謂的認證只是陳獸醫是去過賓州MJR獸醫院參加過5天以visitingVet的身分去觀察的出席證明,還有一張只有7個小時的根管治療與口腔神經阻斷術的見習證明。 4 108年10月2日 於原告醫院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留言 賓州那張還不是2016年的進修...continuingeducation…不過是日期寫inOctober2016…不如你拜託賓大開張in2016…看起來進修更久! 5 108年9月16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除了五天加7個小時…他還可以編他在賓大"實習"!?是去掃地還是逛校園? 6 108年9月18日 於個人臉書公開留言及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慎選獸醫院...台灣法律無法與時俱進,寵物就醫無保障,飼主們請多小心。動物醫院很多,但是要打聽清楚!!還是有很多認真負責不浮誇的好獸醫。 7 108年9月18日 於個人臉書公開留言及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什麼意思?只去了美國五天又七小時。 8 108年9月18日 於個人臉書公開留言及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您在學是念病理的,而不是臨床組的,卻可以自稱長期接受完整的獸醫牙科及人醫牙科訓練?只因為有牙醫老爸?這實在太酷了! 9 108年9月18日 於個人臉書公開留言及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2019/09就是現在!才開始到高雄醫學大學口腔衛生學碩士班??那在這之前的學歷都與口腔無關可是因為去了美國五天七小時的進修還有牙醫老爸所以可以自稱口腔專科?那不就表示之前的毛小孩都是你練刀的對象?拿別人的生命當作練習,成就自己,這真的太扯了! 10 108年9月18日 於個人臉書公開留言及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關於陳重威的自我介紹,說明的學歷與我們查到的全不相符,他自稱是「全台唯一PennVet認證」獸醫師,但我們查詢後發現根本沒有被任何機構認證,頂多稱為有自主進修的一般獸醫師,並不是什麼權威,更早以前的學歷甚至與口腔衛生無關,只因為曾經去過賓州大學研習過五天就自稱齒科專科,這點實在太扯。 11 108年9月18日 於個人臉書公開留言及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這兩張證書僅不過是進階教育的參加證明書,與上面自介的時間點怎麼推敲都推不出你有四年時間在美國獲取認證,但您用這兩張證書對外謊稱是『全台唯一PennVet齒科認證』!所以呢,您了不起僅可以稱為有自主進修齒科的一般獸醫,你根本沒有獲得認證,何來的全台唯一齒科認證?或許可以透過不斷臨床搞死大家的貓貓狗狗來提升你的專業,幾年後變成真正的齒科專家,但這條路不可行啊,大家的寵物都是自己的寶貝哪禁得起你拿來練刀的對象? 12 108年9月18日 於個人臉書公開留言及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並自稱「全台唯一」長期接受人醫牙科完整訓練被UPennVet認證的小動物牙齒專科獸醫師以上轉自『陳重威獸醫師–哈囉彼得動物醫院』Facebook粉絲團。 13 108年9月18日 於個人臉書公開留言及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2016前往美國賓州大學獸醫院進修,取得小動物牙科及口腔外認證,成為UPennVet第一位取得該科『認證』的台灣獸醫師以上轉自『陳重威獸醫師–哈囉彼得動物醫院』Facebook粉絲團。 14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重點只是陳重威沒有其自稱動物齒科專科的資格…。 15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分享文章 現在先不管死亡原因是什麼,現在爭執的重點是現在要所有就診紀錄都拿不到,監視器畫面,手術時用藥紀錄,這些在獸醫師法內都有規定業者必須給予,但我們拿不到,甚至被趕出門!暫時爭執的主因是這個 16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連要張收據都這麼難啊!! 17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連收據都開不出來…很有問題!守法的獸醫院,每次看完診,收了錢就直接給收據 18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好囂張!索取收費明細是最基本的飼主權利而已…他是誰啊!還得要動用檢察官來要收據!!附表二(原告主張廖倍儀部分之侵權行為事實):
編號 時間 方式 言論內容 1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笑屎。 2 108年9月1日至2日間某時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分享文章 如果醫生早就說心臟會造成麻醉致死,我就會馬上去照心臟超音波。 3 108年9月1日至2日間某時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分享文章 現在先不管死亡原因是什麼,現在爭執的重點是現在要所有就診紀錄都拿不到,監視器畫面,手術時用藥紀錄,這些在獸醫師法內都有規定業者必須給予,但我們拿不到,甚至被趕出門!暫時爭執的主因是這個。 4 108年9月1日至2日間某時 於個人臉書公開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業者一直說是愛犬心臟肥大,後來我要求看手術監視器,業者當下先是一番解釋,告知監視器早在8月12日就已經壞了!回家後上網查先前也醫死狗的案例也是死都不肯給監視器,所以我們並不相信是監視器壞掉! 5 108年9月1日至2日間某時 於個人臉書公開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我知道你說壞了,一條生命不是你說壞了就沒了,你也有給我們看Line報修記錄沒錯,但我也很想說如果有心這造假實在太簡單,只要創2個Line帳號定時每週or隔週傳一些報修假對話紀錄,這就成了一個似乎真的壞了的證據,就是你的保命符,只要說壞了,有對話證據,那你們飼主信不信你家的事! 6 108年9月1日至2日間某時 於個人臉書公開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我只求真相,只求事實!監視器交出來!!!!監視器交出來!!! 7 108年9月1日至2日間某時 於個人臉書公開分享董育嘉網站內容 個人認為醫療機構不可能容忍監視器故障十幾天沒修好,除了對飼主交代也要自保。 8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起碼收據出來吧,這也不行,太誇張! 9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索取收據,真的也很難嗎?附表三(原告主張劉苡蔙部分之侵權行為事實):
編號 時間 方式 言論內容 1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垃圾獸醫(圖像及文字)! 2 108年8月31日 於臉書社團「毛小孩們的產地」、「獸醫報料聯盟(台灣)」、「我要當流浪動物義工救援團隊」、「有點毛毛的」公開分享董育嘉個人臉書文章 如果醫生早就說心臟會造成麻醉致死,我就會馬上去照心臟超音波。 3 108年8月31日 於董育嘉個人臉書公開留言 因為心虛。只要狗死了,監視器一定壞掉!附表四:
道歉聲明 本人○○○,因長期利用網路及電子媒體,散佈不實訊息、穢語謾罵及恐嚇等言論,以致造成陳重威先生名譽及人格上嚴重損害,使其心生畏懼、身心俱疲。為此,本人深感悔意,特此向陳重威先生公開致歉,並保證日後絕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