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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秋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681號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