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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上 訴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莊卉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萬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