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 告 陳泊廷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律師被 告 黃鉦凱
林福元追加被 告 郭信宏
李昂晏
施勝譽
李忠儒
施博議劉凌志莊志宏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複 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劉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14號一部判決確定及兩造依該確定判決就三瀛集團於民國107年4月20日之財產狀況予以結算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被告協同結算其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並請求被告給付其因退夥所得分配之新臺幣112萬9108元暨利息。本院業已就原告請求被告協同結算合夥財產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為一部判決。至於原告本於合夥結算結果請求給付部分,則須俟前開一部判決確定後,並由被告任意或經強制執行為計算之報告後,方能確認具體數額而為裁判。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顯係以本院上開一部判決確定後就之結算結果為其依據,即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而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