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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國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澤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