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42號原 告 徐嘉鴻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賴柔樺律師被 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被 告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 理 人 李泰龍被 告 王雅怡
陳堉惠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涂銘辛被 告 李貞慧訴訟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黃翎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08號、第21320號、111年度偵字第1855號、第2060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雅怡、陳堉惠及李貞慧等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案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與本件相關之證據均在該偵查案卷中。而本件被告李貞慧之訴訟代理人請求先裁定停止審判(見本院卷二第24頁),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王雅怡、被告陳堉惠之訴訟代理人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6頁)。另經本院查詢被告王雅怡、陳堉惠及李貞慧前案紀錄,其等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現仍偵查中乙節,亦有111年8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足認本件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