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 告 胡佩君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被 告 德鑫傳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宗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8日第三屆109年度6月份管理委員會議通過提案四『管委會經費討論案』之決議無效。二、被告於110年4月17日召開之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選舉第四屆管理委員』之決議,應予撤銷。三、確認被告於110年5月11日第四屆110年度5月份例行會議通過提案七『增訂社區文件調閱管理辦法討論案』之決議無效。四、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訴之聲明第1、2、3項所列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開日期及決議內容均不相同,應屬三項各自獨立之訴訟標的,且三者之間經濟利益並非同一,亦無競合或選擇之關係,故依上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至於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則為訴之聲明第3項之附帶請求,故不併算其價額。次查,訴之聲明第1、2、3項請求之事項,其訴訟標的之客觀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各以165萬元定之。則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17,335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6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日期: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