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原 告 蒲建宇被 告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情報員身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故依現行法律之規定,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係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故當事人就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之公法爭議事件,誤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父蒲江忠服務於被告機關,民國60年代被政府派至韓國從情報工作,蒲江忠於101 年7 月1 日過世時,國防部告知原告蒲江忠為內情工作人員,於67年退伍時自填「支領退伍除役給與申請書」,階級欄記載「上尉」,與核定蒲江忠退伍令之記載軍職相符,惟依蒲江忠之韓國照片及化名之公務護照可知,蒲江忠應為國防部情報人員,其退伍軍階應為校級以上,非僅為上尉。蒲江忠雖已過世,然有回復其服役職階之必要,爰依法請求確認蒲江忠為被告所屬情報員,更正其退伍軍階,及補發蒲江忠退伍時因職階不符而短付之薪餉,並由原告受領等語。
三、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其父蒲江忠為被告所屬情報員,並更正蒲江忠之退伍軍階,及補發蒲江忠退伍時短給之薪餉,性質上應屬公法上爭議事件,且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各款所指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簡易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 規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為高等行政法院,非本院民事庭所得管轄。又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5 項規定徵詢兩造意見後,原告並未依限提出本件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之依據,被告則陳述無從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214 頁),是無從認本院有受理本件訴訟之權。茲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被告所在地位於臺北市,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