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 告 劉文森被 告 雪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豐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0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