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複代理人 張瑋澄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陳興華等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