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68號上 訴 人 徐德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陳稔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