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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徐斌銓即臺中縣私立精輔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被 告 張銘盛

林瑞滿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當事人間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證據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履行租賃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