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徐斌銓即臺中縣私立精輔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被 告 張銘盛
林瑞滿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當事人間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證據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徐斌銓即臺中縣私立精輔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被 告 張銘盛
林瑞滿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當事人間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證據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