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麗如
陳信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吟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3,701元(計算式:401,184+212,517=613,7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