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46號上 訴 人 陳明珠被上訴人 張明山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46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