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仲達
陳益軒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百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友清原 審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記股東名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股東名簿內所載股東楊建宗所有股數,就其中玖萬股變更股東登記為上訴人等二人,每人各持有肆萬伍仟股,並將上訴人等二人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被上訴人之股東名簿,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111年1月28日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