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 訴 人 蔡佩珊被 上 訴人 魏行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559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萬78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