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 告 何姵萱即何美婷被 告 賴勇助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