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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 告 柯伯翰被 告 羅文彥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訴訟代理人 吳佳益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甲○○於民國108年2月1日將訴外人駱伯誠於107年12月24

日、訴外人余小榛於108年2月1日錄有原告影像、聲音之影片2段(下稱系爭駱伯誠影片、余小榛影片,並合稱系爭影片),基於散布於眾及毀損原告名譽之意圖上傳至網路爆料公社臉書社團,被告甲○○明知系爭駱伯誠影片2分5秒處有揭露原告的姓氏及住址,仍將該影片上傳,有故意或過失揭露原告個人資料;被告甲○○再以附表所示貼文及回文(下稱系爭貼文),以「噁男」、「怪叔叔」 、「欺善怕惡」等文字公然侮辱原告及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事項,且該則貼文下方其他網民之留言揭露原告姓名、詳細住址等個人資料,被告甲○○於系爭貼文內容可看出,有人質疑余小榛,被告甲○○就會替她講話,但對於網民提出原告之姓氏及住址時,被告甲○○全然不加以否認或刪除,顯然有規避之直接故意。被告甲○○復將系爭影片交予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再由被告東森電視剪輯並作成「怪鄰半夜狂按門鈴 單親媽嚇壞喊救命」之影片於新聞中播出並上傳YouTube網路平台及文字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供不特定多數人觀看,且在系爭報導中利用旁白、字幕、剪輯等手法,將原告指摘成「半夜狂敲門按門鈴」、「怪男半夜敲門,讓單親媽媽嚇到狂喊救命」,被告甲○○所為系爭貼文及東森電視製播之系爭報導刻意將原告塑造成有上述行為,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㈡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個資法第29

條,以被告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名譽、隱私、肖像、聲音等人格法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⒈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東森電視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將系爭影片、系爭報導及相關文字全數刪除,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予傳播或散布。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⒌關於第⒈⒉⒊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被告甲○○對於原告主張其於上揭時間,將系爭影片上傳至爆

料公社臉書社團及為系爭貼文等事實均不爭執,惟辯稱:被告為原告同社區之鄰居,發生騷擾隔壁住戶事件當天被告在場,被告當時為社區管委會的監委,社區有處理關於原告騷擾及噪音之問題,噪音部分是原告長期在社區有噪音,鈞院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2號有判決。騷擾的部分余小榛打電話給被告,說當天下午原告已經去按電鈴很多次,她一個人在家很害怕,之後被告便請余小榛蒐證,所有才會有系爭余小榛影片,該影片是從蒐證開始到結束。被告於系爭貼文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原告的名字,只是閒聊,被告並不認識留言於系爭貼文的網民,系爭影片是可受公評的事實,因為關係到社區的安寧與安全等語。

㈡被告東森電視對於製播系爭報導,並不爭執,惟辯稱:

⒈被告製播系爭報導,係因原告與被告甲○○均為臺中市諾貝爾

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原告長年以來遭多位鄰居屢次反應製造噪音妨害系爭社區安寧,使鄰居長期不堪其擾,經多次反應原告仍不改進,由受害民眾錄影存證並於爆料公社發文控訴。系爭報導以系爭社區某男子長期噪音妨害社區多數民眾居住安寧為題材,並採訪臺中市警察局育才派出所所長,就此事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處,故系爭報導內容自屬與公共利益相關,為可受公評之事,亦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

⒉系爭報導播出時,原告確實與系爭社區多位住戶間,因製造

噪音妨害居住安寧之事由進行訴訟中,多位鄰居聯合具狀訴請原告賠償損害,經鈞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判決原告應給付8位鄰居45萬元及利息,原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

被告之新聞記者依公開資料、其他媒體及採訪所得內容製播系爭報導,且於系爭報導僅稱有位「遭控擾鄰男子」,並將網路已公開該男子無故按鄰居門鈴並表明想「認識一下」,單親媽媽回應:「你已經嚇到我了」,並向鄰居呼喊救命;又半夜2點多按電鈴吵醒另位男鄰居(輔以手電筒強光照射),並向男鄰居表示:「…你觀迎我半夜來你家,來看看是不是有吵到嘛」等情形據實呈現。系爭報導中並無揭露原告之姓名、容貎(馬賽克遮蔽)、身體特徵或其他個人特定資訊,全然不足以辯識被報導擾鄰男子所指為何人,原告指稱系爭報導損害原告名譽及肖像人格權,原告權益受損云云,與事實不符。

⒊被告係善意製播系爭報導,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實,為適當之

評論,亦無揭露原告之個人資料,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權利,要求被告賠償5萬元及刪除系爭報導,於法無據,且嚴重侵害被告報導新聞之自由。㈢被告均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於108年2月1日將系爭影片上傳至網路爆料公社臉書社團,並為系爭貼文及被告東森電視製播系爭報導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轉錄系爭影片、系爭貼文及系爭報導之光碟(本院證物袋)、網路新聞及翻拍畫面(本院卷第37-41頁、第70頁)、系爭貼文及翻拍畫面(本院卷第49-69頁)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至原告主張被告甲○○上傳系爭影片、所為系爭貼文內容,被告甲○○將系爭影片交予被告東森電視製播系爭報導,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肖像、聲音等人格法益,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間主要爭執之事項為:被告甲○○上傳系爭影片及所為系爭貼文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上述人格法益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告東森電視製播系爭報導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上述人格法益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是否有理由?

四、法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即具有不法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對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所明揭。而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成立要件雖有不同,惟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始足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即「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其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970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之言論縱損及他人人格,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此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係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之規定。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2款、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非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得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對個人資料為蒐集或處理、利用,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2、3、4款亦有明定。準此,影音資料中若僅含有某人部分面貌及聲音,一般閱聽大眾觀之無法直接特定該人之身分,且無其他足以對照、組合、連結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而間接識別出該人身分者,則該影音資料即非屬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又屬於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亦得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利用。

㈡原告主張被告甲○○侵害其權利部分:

⒈被告甲○○未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⑴原告自96年10月起至109年3月間,因在其住處於深夜發出音

樂、聲響等噪音之事由,多次經住戶報案而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裁處罰鍰,其中原告不服處分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之事件有5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及相關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3-212頁);原告於107年2月至108年2月間,因噪音擾鄰,經被告甲○○及駱伯誠、余小榛等住戶共8人,以原告侵害其等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為由,對原告提起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判決原告應賠償被告甲○○等住戶合計45萬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下稱前案),亦有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135頁),復經本院依被告聲請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查核屬實。而依被告甲○○等住戶於前案提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函、公告及連署書所示,系爭社區107年8月12日107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議題討論及臨時動議均有關於環境噪音污染,相關證據保全提供司法佐證及共同連署與市府權責單位訴求之決議;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7月24日、11月29日發函通知原告促其改善不定時製造樂品及音樂聲響之問題;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23日公告社區住戶噪音影響公共安寧,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報請主管機關及市府派員處理;系爭社區住戶88人簽署連署書,建請市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執行公權力協助社區維護安寧(前案一審卷第221-239頁);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檢送之該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有關系爭社區歷次檢舉原告噪音之110報案紀錄顯示,育才派出所自107年8月至109年11月間受理檢舉原告住家妨害安寧案件共26件(前案二審卷㈡第67-68頁)。綜上可見,原告長期有噪音擾鄰問題,屢經同社區住戶反應、檢舉、報警及管理委員會發函改善、公告等措施均未見改善,原告與系爭社區鄰居關係因而互生糾紛並非和睦。

⑵系爭駱伯誠影片為駱伯誠所拍攝,拍攝緣由係因駱伯誠於10

7年12月14日向原告反應原告的音樂聲很大聲,並提議在其覺得吵時去按(原告)門鈴請原告來駱家聽看看,有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可憑(本院卷45-47頁),原告遂於107年12月24日凌晨2時許,持手電筒前往駱伯誠住處按門鈴,於駱伯

誠應門時以手電筒照射駱伯誠,駱伯誠乃以手機錄影蒐證。

系爭駱伯誠影片之內容為原告當天前往駱家,在駱家鐵門外之公共走道區域與駱伯誠間之對話及因原告於深夜一般人睡眠時間前往按門鈴吵醒駱伯誠、又以手電筒照射駱伯誠,引發駱伯不滿而打電話報警,報警時除自報駱家住址外,亦提及「372號13樓的柯先生」等語;系爭余小榛影片為余小榛所拍攝,拍攝緣由係因原告於108年2月1日,僅余小榛及2名幼兒單獨在家時多次前往按門鈴,原告自承當天按電鈴按了兩、三次(本院卷第35頁),因余小榛以電話告知被告羅文彥關於原告按電鈴多次之事,被告甲○○遂請余小榛蒐證,余小榛乃以手機錄影蒐證。系爭余小榛影片之內容為原告身著帽T(帽戴上)戴口罩在余小榛住家門外之公共走道區域與余小榛間之對話,對話中余小榛一再表示不認識原告,原告則稱「認識一下快過年了」,並曾二度伸手,第一次手背一側接觸到余小榛家門、第二次伸手想阻擋拍攝,手伸入余小榛家門内,余小榛見狀即大聲呼救求援並表示馬上報警等情,詳如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219-222頁)。⑶原告本即因噪音問題與包含被告甲○○、駱伯誠、余小榛等

鄰居互生糾紛相處不睦,竟於前述深夜時分持手電筒至駱伯誠住處按門鈴,並以手電筒強光照射駱伯誠,衡情一般人均會認為此屬惡意之騷擾行為;另原告於余小榛及幼兒單獨在家時,多次前往按門鈴且口稱認識一下,復未經允准即伸手至門內等行為,亦足使人主觀感覺遭受不當騷擾並致生恐懼;原告上開擾鄰行為數年間持續發生,就同住系爭社區之其他住戶而言,足以引發關於社區及居家安全、安寧維護上之疑慮,被告甲○○亦為系爭社區之住戶,長期受原告製造噪音妨害安寧及所為其他擾鄰行為之困擾,多次反應於管理委員會、報請警察機關及向市政府陳情等方式處理,均未能獲得有效解決,其將系爭影片上傳網路及為系爭貼文,係為提醒社會大眾關注社區及居家安全與安寧維護之議題、尋求相類事件之處理解決意見、促使有關單位注意,並確實獲得育才派出所員警上網回覆留言(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394號第卷21頁),則被告甲○○所為核與社會公益相關,依前述法益衡量原則加以判斷,自難認被告甲○○上開所為具有侵害原告人格法益之不法性。

⑷系爭影片中雖呈現原告身著帽T戴口罩之影像並錄有原告之聲

音,惟原告之面容大部分被衣帽及口罩遮蔽,僅露出眼睛及部分額頭,實無從令觀看系爭影片之人,得以僅憑該影像即具體勾勒出原告之形容面貌,原告之聲音亦非具特異性,是系爭影片所含之原告影像及聲音等內容,在欠缺其他足資對照、組合、連結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訊情形下,並無法使觀看系爭影片之人得據以特定、識別出原告之身分,自難認有侵害原告之肖像、聲音等人格權;又系爭影片係原告自行至駱伯誠、余小榛家門外之系爭社區公共走道區域,與駱、余二人發生對話,經駱、余二人基於蒐證之目的而為錄攝,原告於駱、余二人執行錄影時並已知悉其面容聲音被蒐錄影證之事實,是系爭影片之內容可認為屬原告於公開場所之活動及具有自行揭露之性質,難認原告就此仍具有隱私之合理期待。至系爭駱伯誠影片中所揭露原告之姓氏及地址,係因駱伯誠報警時,須向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陳明相關事實及涉案人員資訊,亦不能認為有侵害原告之隱私。

⑸被告甲○○上傳系爭影片及所為系爭貼文,並無揭露原告之姓

名、年籍及足使他人知悉原告身分之資訊,該爆料公社臉書社團之成員於閱覽系爭影片及貼文後,無法知悉所指涉之對象為何人,無從因此而對原告產生負面之社會評價,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況系爭影片之拍攝內容均屬真實,而被告甲○○所為系爭貼文之主要內容亦係本於系爭影片所涉及人員、及拍攝之緣由暨以系爭社區管理委員身分就社區住戶受指涉對象不當干擾事件之親身經歷加以說明,此部分所涉內容屬事實陳述之範疇且依前述均可認為真實;至被告甲○○於系爭貼文中所稱「噁男」、「怪叔叔」、「欺善怕惡」等言論,則屬抒發其親身感受而為之陳述,為個人意見表達之範疇,由被告甲○○所為上開言論之前後脈絡關係綜合判斷,係對於原告所為擾鄰行為之批評,該事件之性質與關乎系爭社區多數人之共同利益,與社會公益相關,本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被告甲○○係本於同社區住戶及自身經歷相關糾紛之基礎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佐以自身主觀看法及形容詞句,以加強接收者辨識該言論之評論功能,並非單純抽象、空泛之侮辱性言詞,即使帶有負面情緒性意見或評論,其用詞遣字及批評內容縱使原告感到不快,仍與一般抽象謾罵之言論有別,均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被告甲○○所為未違反個資法之規定⑴被告甲○○上傳之系爭余小榛影片,未含有任何可資間接識別

原告身分之資料,非屬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況該影片係余小榛於公開場所中蒐證取得之未與其他原告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不適用個資法;被告甲○○所為之系爭貼文,亦未揭露原告之姓名、年籍、地址及其他個人資訊,僅有回覆網民系爭社區之名稱及社區之大略位置,雖有其他網民回文中提及原告之完整地址資訊,既非被告甲○○所為,自難認被告甲○○上述所為有何違反個資法之情事。

⑵至於被告甲○○上傳之系爭駱伯誠影片中,雖含有駱伯誠報警

時陳述之原告姓氏及地址,惟被告甲○○上傳系爭駱伯誠影片係基於社區及居家安全與安寧權益維護之公共利益,且其使用系爭駱伯誠影片,並未逾合理使用之必要範圍,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此部分所為有違反個資法。

㈢原告主張被告甲○○將系爭片交付被告東森電視製播系爭影片,共同侵害其權利部分:

⒈被告東森電視係自爆料公社臉書社團中看到系爭影片及系爭

貼文,因而製播系爭報導,已據被告東森電視陳明在卷(本院卷第35頁),非由被告甲○○將系爭影片提供予被告東森電視,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參與被告東森電視製播系爭報導之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甲○○共同參與被告東森電製播系爭報導,尚屬無稽,合先敘明。

⒉系爭報導未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⑴系爭報導之內容依序為節錄系爭余小榛影片,輔以字幕「控

惡鄰夜半敲門尖叫」、旁白「女子滿是驚恐的聲音對著門外的男子大吼,因為三更半夜的他竟然敲門說要認識一下」、字幕:「半夜按鈴吵醒人 男鄰居詭異說〞想認識你〞」、旁白:「男子看到被錄影還伸出手,這舉動嚇壞人」、字幕:「單親媽拿手機錄影 男鄰居手怒瞪嚇壞她」、旁白:「單親媽大崩潰,半夜喊救命,強烈感受到她的無助,因為她說她已經被男子騷擾長達半年」、字幕:「單親媽崩潰喊救命控怪鄰騷擾長達半年」;節錄系爭駱伯誠影片,輔以旁白:「男子拿著強光手電筒,半夜兩點按門鈴吵醒另一個住戶,住戶也是氣到受不了,手機錄影蒐證」、字幕:「強光手電筒照鄰居 住戶半夜被吵醒大怒」、旁白:「看到住戶報警,男子馬上走掉,住戶為了蒐證追上去,這才看到男子戴口罩矇面還用外套蓋住頭,就是不想被人拍到臉,似乎是有備而來,這是發生在臺中進化路某棟社區大樓,大概有6名住戶都曾報警被男子騷擾過,大家忍無可忍還上網爆料」、字幕:「社區大樓6人曾報警 男住戶製造噪音擾鄰」;訪談臺中市警察局育才派出所所長蕭登元、輔以旁白:「男子在社區裡製造噪音還常半夜敲門狂按門鈴,讓許多住戶頭大,甚至心生恐懼,但警方無奈的說他這樣的行為罰則輕,除非管委會開大會強制要他搬走,否則恐怕難以改善」、字幕:「警無奈!社維法罰則輕 建議管委會強制搬遷」,系爭報導節錄之系爭影片全程男子臉部採模糊處理、說話聲音採變音處理,以「遭控擾鄰男子」稱呼原告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222-224頁)。

⑵系爭報導中所使用系爭影片內容,係原告於系爭社區公共走

道區域之影音資料,且原告於系爭報導中出現之影像為原告穿著帽T並戴口罩,系爭報導並將原告臉部採模糊處理、說話聲音採變音處理,復刪除系爭駱伯誠影片中提及原告姓氏及地址之內容,並全程以「遭控擾鄰男子」稱呼原告,即系爭報導中並無任何可與原告個人資料相結合之個人資訊,系爭報導之畫面亦無從據以辨識原告之臉部特徵及真實聲音,除非為親自見聞或熟知事件始末之人,一般閱聽大眾無法由系爭報導即推知行為人係何人及其相關資訊,則系爭報導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肖像、聲音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⑶況審之系爭報導內容,就節錄系爭影片部分,均為照實客觀

呈現,僅略有刪減未有更動,並輔以記者訪談育才派所所長談話之畫面剪輯而成;系爭報導之字幕及旁白內容亦僅就系爭影片所呈現女住戶對於男子身著帽T戴口罩無故出現住家門口按門鈴,口稱「認識一下」及一度伸出手等行為,感到十分恐懼並尖叫大聲呼喊救命及男子於凌晨2時多到男住戶家門外按門鈴並持手電筒照射男住戶,引發男住戶不滿報警,記者訪談派出所所長得知之資訊暨系爭社區住戶針對男子製造噪音擾鄰事件報警處理等情形加以說明,核與系爭影片呈現之客觀事實及如前所述原告於系爭社區所涉多起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事件之主要部分均屬相符,縱系爭報導內容中關於余小榛為單親媽媽、半夜喊救命等情節,有所誤認,並不影響其主要內容符合事實,並經記者訪談轄區育才派出所所長確認原告所涉社維法事件之詳情,堪認已善盡新聞媒體之查證義務後始為報導。又系爭報導內容係針對系爭影片所涉事件及原告製造噪音等行為,影響系爭社區大多數住戶之居住安全及安寧維護等議題,事涉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縱系爭報導之字幕、旁白使用之文字用語,足使原告感到不快,然系爭報導之目的係在提醒閱聽大眾注意,藉此增加公眾對類此事件之公共事務之瞭解與防範,應認係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自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⒊系爭報導未違反個資法之規定

系爭報導未揭露任何原告之個人資料且對原告之面貌、聲音採用模糊及變音處理,復未含有可資間接識別原告身分之資料,自非屬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被告東森電視製播系爭報導並無違反個資法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被告均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肖像、聲音及隱私等人格法益,亦未違反個資法之規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為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原告請求傳訊證人即當時之育才派出所所長,待證事項為所長是否有接受採訪及請求勘驗原告與駱伯誠、余小榛於107年12月24日、108年2月1日之錄音檔,惟系爭報導內容已可顯示被告東森電視所屬記者訪談育才派出所所長之談話內容及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勘驗原告與駱伯誠、余小榛於107年12月24日、108年2月1日之錄影光碟內容,各如前揭本院勘驗筆錄所示,則原告此部分請求無再予調查證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時 間 貼文及回文內容 1 甲○○ 108年2月1日 再更新一段上個月底凌晨二時點半他去 騷擾另一位住戶的影片,以及平常報警 時警察來時的狀況 更新我是社區的委員~今天下午這位媽媽 LINE我跟我求助,說隔壁狂敲他門,她 很害怕!這位男住戶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 的行為~而且男住戶可能也因為一直以來 媽媽都默默承受,所以更肆無忌憚! 平常除了這樣騷擾外,還會24小時放超 大聲音樂,警鈴,女人尖叫聲,電吉他 聲音,鼓聲來騷擾其他住戶 我們報警無數次了,台中育才派出所員 警人人知道這件事,台中市二分局也知 道這件事,半年多來只免強用社會秩序 維護法罰他1000元!第一張罰單107年12 月底才正式生效~搞了半年罰1000元 所以這位媽媽今天終於鼓起勇氣決定面 對,當然我有提醒她應門蒐證時,門內 的鎖絕對要扣好,以免發生危險 至於這位男住戶為什麼針對這位媽媽?? 真的沒有任何事情發生,她們不過搬來 半年就開始被找麻煩了 ===================================這一陣子每每發生家暴案件,大家都群起激憤,聲援受害者,但以下這則影片的霸凌騷擾,我們卻無能為力....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還有比這更誇張的騷擾行為,只是受害者(一位媽媽,帶著兩位幼童)獨自在家害怕得不敢出門應門。 我們也報警了,而且次數多到記不清了... 我自己是管委會委員,也介入處理,但我沒有公權力,只能柔性勸導,只是非但沒有任何效果反而更變本加厲。 難道真的要發生命案了,這個案子才會受到重視嗎?? 2 甲○○ 回覆網民 108年2月1日 -2月月2日 甲○○ 這位男住戶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的行為~而且男住戶可能也因為一直以來媽媽都默默承受,所以更肆無忌憚! 平常除了這樣騷擾外,還會24小時放超大聲音樂,警鈴,女人尖叫聲,電吉他聲音,鼓聲來騷擾其他住戶 至於這位男住戶為什麼針對這位媽媽??真的沒有任何事情發生,她們不過搬來半年就開始被找麻煩了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還有比這更誇張的騷擾行為 只能柔性勸導 Jason Chen 鄰居騷擾!?!? 甲○○ 男的住這位媽媽的隔壁 范剛 我只知道 他一直在喊救命… 我想問你做了什麼事情?讓他會這樣騷擾?沒頭沒尾的 甲○○ 這位媽媽啥事都沒做...就是因為啥事都沒做,讓他以為好欺負~~而欺負人的向來如此,只是最近半年鎖定這位媽媽 范剛 甲○○ 所以是因為媽媽太正 還是因為看起來好欺負?還是因為太吵人家來反應卻被說騷擾 甲○○ 范剛 我只能猜是好欺負,請看我補充的另兩個影片,他騷擾另一位住戶 吳家榮 沒講清楚始末 在那邊一直叫 請說清楚很難嗎? 甲○○ 有想過嗎??如果每天有人狂敲你門,但你又不認識他~一開門他就消失了~能講嗎?? 吳俊翰 影片只看到一個歇斯底里不講理的媽媽對一個來訪者,po這個是要證明什麼? 甲○○ 這嬤嬤不是歇斯底里,他是驚慌失措~因為這狀況半年了~~又不認識算甚麼來訪者?? 邱淑 這男的到底是誰?? 甲○○ 住隔壁的怪叔叔,根本不認識 李坤城 到底要不要走 這魔音 可以嚇走壞人 也可以嚇到小孩 不要開門直接報警就好咩 甲○○ 報警根本沒用,警察一來他就躲起來,警察才離開他又來,今天這段影片發生在我剛離開這位媽媽,他跟我求救,我上去他們家了解狀況,結果我才離開幾分鐘他又來了 林明誌 也許是樓板聲太大聲吵到樓下樓下只是前來告知 劉云菲 有可能,不然就是小孩跑跳 甲○○ 隔壁,非樓上樓下,而且剛好相反,男的幾乎24小時開很大聲音樂在吵人 Pokee Chien 社區地址在哪? 甲○○ 台中市北區諾貝爾社區 甲○○ 我老婆三年前推著嬰兒車,在電梯門口遇到他,那時候我女兒才三個月,他就誣賴我老婆撞到他,我們因此被告刑事過失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整整兩年半才結束, Fen Lai 這位男子一個人獨居嗎?精神狀況好嗎?應該多管其下,請求協助! 甲○○ 獨居 甲○○ 第二個影片你看錯了,那是他12月底在凌晨兩點半騷擾另一位住戶的影片,所以不是在他家裡,而是在另一位住戶家門口,他狂按人家電鈴和敲門,直到這位被騷擾的住戶全家被吵醒開門為止,當天我也因為這樣被吵醒 林萱 元瑟我沒變風向啊~你激動什麼?我只是更覺得版主錯最大!不顧媽媽跟小孩安全!讓媽媽被大家罵! 甲○○ Lin Hsuan不好意思這則影片po之前經過媽媽同意 甲○○ Lin Hsuan不,因為電腦跑不動,很難讀完每則訊息,媽媽一直以來隱忍,所以噁男軟土深掘,今天這這麼做反而換來截至目前為止的安寧,而這位噁男不是笨蛋,他知道我在附近,因為我才剛離開這位媽媽家,他就又開始騷擾了 甲○○ Lin Hsuan媽媽跟我求助時,我在門口站了約10分鐘,結果噁男完全不敢出來,顯然他欺善怕惡 甲○○ 史哲(Takashi TE Tsu)郭柔吟(郭圓臉),謝謝妳們的支持,我管這件事,早把自己家人的安危也賠進去了,個人也陷入官司糾纏!!而要在這發文前早料想到會有一堆酸民,,所以不怕!!但有幾位比較可惡,一直用錯誤的猜測言論,在傷害被害人在帶風向,這令我比較心寒 Scott Chen 進化路372號13樓 Scott Chen 是諾貝爾大樓嗎? 甲○○ 光今天下午報警好幾次,警察也來但他不開門,且沒任何證據,警察能怎麼辦?媽媽如果不開門面對,他每隔一陣子就來撞門,能怎麼辦? 甲○○ 他的門鈴電線剪掉了,所以按了不會響 李文冠 好像是媽媽的小孩吵到隔壁,隔壁來興師問罪,變成媽媽神經質喊救命 甲○○ 李文冠剛好相反,一直以來都是這男的吵人 Jolin Chiu 這是發生在哪裡?高雄嗎?我好像在路上遇過這個人 Randy K Eilr 聽地址是台中的諾貝爾華廈喔? 甲○○ 是的,土地公廟對面 3 網民留言 108年2月1日 -2月月2日 徐惠婷 死變態找人處理他會不會比較快啊 겨시카 農小布這男的住隔壁!因為報過很多次警,警察一來那男的就龜縮躲回家死不出來,沒事這男的不挑時間不看黃曆一直按門鈴或敲門,所以這媽媽是在蒐證且喴叫引鄰居注意,將來可當證人,以上。 겨시카 黃麥茶這男的住隔壁!因為報過很多次警,警察一來那男的就龜縮躲回家死不出來,沒事這男的不挑時間不看黃曆一直按門鈴或敲門,所以這媽媽是在蒐證且喴叫引鄰居注意,將來可當證人,以上。 Ke Ming Lun 這家應該被敲門很多次…媽媽才會錄影存證…不然誰會第一次敲門就錄影…尖叫也是要鄰居發現 Ke Ming Lun Lin Hsuan這男的住隔壁!這男的住隔壁!這男的住隔壁!因為報過很多次警,警察一來那男的就龜縮躲回家死不出來,沒事這男的不挑時間不看黃曆一直按門鈴或敲門,所以這媽媽是在蒐證且喴叫引鄰居注意,將來可當證人,以上。 Ke Ming Lun Lin Hsuan版主已更新內容…媽媽已經被騷擾半年…才會如此 陳俊宏 我在台中給我地址我去處理.. 幹馬的... Fanny Lee 陳俊宏台中二分局知道也沒用! 需要鄉民正義了 陳俊宏 Fanny Lee我查到了在那裏了土地公廟旁邊 Fanny Lee 陳俊宏諾貝爾社區 Fanny Lee 陳俊宏剛剛版主出來說了 董洲 地址在台中北區那邊 許幃翔 鄉民該去拜訪他一下了 李敏綺 新增影片有講到地址!敬化路? 林承益 進化路 古蕙瑄 劉冠廷第二個影片被騷擾男住戶有說出地址 丁瑤瑤 沒有司法只有私法了!這種變態真的只能私下處理! Tin Din 可憐的媽媽…被怪男盯上然後不斷被騷 擾…這位怪男肯定盯她很久了,知道她屋裡沒有男生…是應不應該建議她交一個男朋友同居。因為單身的獨居女孩子好像特別容易被盯上。而且司法也沒辦法完全的保護她。只能建議女生們無論是單身還是已經有小孩。要單獨一個人住的話,房子的所在地以及整個大環境要非常的謹慎小心的篩選!! 王禹 有病 王禹 直接砍他 黃耐克 很狂唷,剛肉搜了 黃耐克 很想知道他住哪 李敏綺 黃耐克影片裡有講(有新增) Ha Chih 把那個男的找出來 把那個男的找出來 把那個男的找出來 米果 半夜去把變態家的大門四周用矽利康封起來 林泓致 靠北這個垃圾住哪裡我要打爆他 西伊歐 打死他 曾證明 深入了解一下這一隻癩蛤蟆是不是精神病 Ring Chen 死變態 李豪 他媽的垃圾人 洪志弦 抓到死角見一次打一次打到他搬家 Han Han Lin 羅先生剛滑了一下那位柯先生電鈴線已經剪掉那請問你們找他怎麼找? 難道就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治他嗎 Han Han Lin 真的 還是要私下處理。 找個不認識的 在監視器沒有拍到的地方嚇阻才有用 巫宏輝 一把十字弓可以為你解決一切煩惱 趙志盛 人渣 人肉搜尋 公佈他的真實面貌 陳亭宇 有病的變態 賴葦倫 肉搜他 給他私刑正義 真的很變態欸欸欸欸欸欸欸 Charles Lin 有人有住戶的地址嗎?我想揪團去看看 徐子珊 Charles Lin 第二部影片裡面報警,他有說地址唷,自己聽,蠻清楚的 徐子珊 強光照的那個影片有說地址 徐子珊 Charles Lin 進化路 宗達 可能需要公布一下地址 Haru Pei 影片中報警時,已有講到住址及姓氏 Edison Chang 剛剛看新聞有看到耶…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