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18號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勇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紫祺、陳麗婷、陳妙玲、邱月桂、張美穗、林淑松、林淑瑜、林劉素滿、李繡茵因110年度訴字第1018號給付互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