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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被 告 陳采萱當事人間返還積欠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返還積欠款項
裁判日期: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