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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 告 張惠卿被 告 謝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戶籍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補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遷出戶籍
裁判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