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13號上 訴 人 徐萩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安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邱春美因110年度訴字第1113號交付簿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