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26號上 訴 人 林青松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百慧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徵收。
二、就原判決所處罰緩70,000元及訴訟費用3,000 元,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之1 第7 項規定應供擔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