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蔡篤興即和成機件廠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複代理人 林偉譽被 告 蔡裕忠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登記負責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事項待函詢主管機關,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0日下午2點,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