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 訴 人 張育豐
劉柏駿劉達朋上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地址:台中市○區○○○街00號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中熒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決議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0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0年4月1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等記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