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上 訴 人 德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昇送達代收人 林俊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