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48號上 訴 人 柯雨馨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業務員登記資格事件,上訴人不服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