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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 訴 人 張珠玲被上訴人 鳳凰第一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重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5月12日110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㈠至㈣係就4次區權會會議決議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不能估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以新台幣165萬元核定之;另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400元。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62,400元(0000000x4+624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