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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 告 廖崧富被 告 廖榮國

邱吉慶楊朝旭王聖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各次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依序回復登記為前手所有,最後再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依原告陳報之不動產買賣附買回契約,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堪認該土地之經濟價值(對交易當事人之價值)乃為1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0萬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萬1789元,原告尚應補繳8萬5811元。原告於起訴狀中主張以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正確反映該土地之真實價值,故不可採。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5811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日期: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