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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紀仁成

紀仁松紀仁生紀梅雀紀金章紀俊達紀俊源被上訴人即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紀燕山

紀燕儒紀燕卿紀燕輝

紀鎬銘紀崇文紀崇裕紀崇民紀凱智紀智翔紀崇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8,200元【計算式:(系爭19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300元/㎡×土地面積94㎡)+1,570,000元=2,53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