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賴佑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青海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0年11月23日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