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 告 遠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秉宏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被 告 育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 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楊承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與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租賃有限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