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01號上訴人即被 告 蔡昀璋
蔡定祐蔡羽涵共 同法定代理人 蔡嘉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炎昇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