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 許振基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港雲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