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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上 訴 人 張林麗珠被 上訴 人 黃慧娟

余桂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