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上 訴 人 張林麗珠被 上訴 人 黃慧娟
余桂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6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