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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74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子恩法定代理人 林佳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佑典、施佑承、施佑蓉間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分擔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