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84號原 告 賴政助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變更章程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星期二下午三點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以本院收件時間為準),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法人代表為「賴重雄」,然所附台灣法人網列印資料顯示董事長為「賴嘉成」,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時應表明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規定不符。
二、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民政局介入...改選董監事,並公告帳務」,然民政局並非本案被告,原告請求命第三人為特定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符。
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例如依據哪一條法律),起訴狀並無任何記載。
四、原告起訴狀同時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跟第2項第2款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狀況,逾期不補正,將依法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