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01號上 訴 人 陳淑貞被上 訴 人 謝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面積分別為133.89、95.53、142.91㎡,合計為372.33㎡)均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亦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惟兩造於112年4月14日第一審言詞辯論時當庭同意以毗鄰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房屋課稅現值(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萬6,200元,面積為453.8㎡)換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3,276元(計算式:40萬6,200元453.8㎡

372.33㎡=33萬3,2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