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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上 訴 人 蕭秉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睿成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