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 訴 人 蔡明利被 上訴人 廖秀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