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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淑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