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04號原 告 劉雅雯
劉于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謝佩軒律師被 告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被 告 陳俞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上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有關「原告已繳價金149萬9873元」、「原告業已繳納系爭房地價款149萬9873元」、「請求被告連帶返還149萬9873元」、「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49萬9873元」金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萬987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