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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43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劉建宏

劉玨瑋劉原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謝允中,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