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51號原 告 賴昌誠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被 告 賴冠宏兼訴訟代理人 賴昌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用電人、用水人變更及戶籍遷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51號原 告 賴昌誠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被 告 賴冠宏兼訴訟代理人 賴昌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用電人、用水人變更及戶籍遷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